江门市蓬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蓬江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来源:蓬江人大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3日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蓬江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4年3月13日江门市蓬江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不是区十一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
一、区委常委;
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三、滨江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四、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区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八、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九、出席政协江门市蓬江区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
十、我区选出的部分市十六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