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及测评办法
来源:蓬江人大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6日
江门市蓬江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及测评办法
(2017年12月28日江门市蓬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监督和测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本辖区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保障,对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使提出的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客观实际情况。
第五条 代表建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每年应至少提交2件以上代表建议。
第六条 代表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事由,即有关方面的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具体工作建议;
(四)代表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和所在代表团。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提交时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七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一人提出和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内容;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已进入诉讼程序具体案件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他人信件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超出区本级职权范围的;
(六)其他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事项。
第十条 代表建议超出区本级职权范围的,可由区人大常委会协调本区选出的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反映。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的受理、确认和登记,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负责,于闭会之日移交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处理;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在交办前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代表建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或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可以建议代表撤回。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办理要求,明确督办责任,并由代表工作部门交有关机关进行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每年度代表建议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10件重点建议进行建议测评。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交有关机关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办;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办,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及其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才可退回。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七条 有关机关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需要两个或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确定牵头负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加强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根据所提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确定办理的方式方法。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时,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意见,理解代表的具体意向,并就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与代表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及其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的内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以文件形式作出办理答复,并当面答复代表。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答复代表;会办单位要密切配合,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确有必要时,由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及其承办单位根据办理情况,可以将建议办理结果划分为三类:
(一)所提问题在办理期限内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工作计划的(B类);
(三)所提问题受客观条件限制或超出职权范围无法解决的(C类)。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按交办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向领衔提出建议的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需要重新办理的,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提出重新办理要求的两个月内重新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及其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应当由主要领导签发,并将办理答复和代表对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及其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不得泄露代表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关及其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告知代表;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说明原因,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监督和测评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机关认真研究办理,抓好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代表建议进行督办,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期限和答复代表的工作方案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列为重点建议的,每年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测评。
测评组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测评组主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部分成员(1至2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1至2人)和提出建议的代表组成。建议由代表个人提出或联名提出人数较少的,可以抽签方式邀请其他代表参加测评;代表联名提出人数较多的,可选择其中部分代表参加测评。
第二十八条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议办理的基础工作、办理答复和落实情况三项。
测评票分为“满意”和“不满意”两种,对每项测评内容分别投票,统一计票,并现场公布结果。
第二十九条 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得满意票高于或等于80%的为“满意”档次;得满意票高于或等于60%、低于80%的为“基本满意”档次;得满意票低于60%的为“不满意”档次。
第三十条 测评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通报。
代表建议由垂直管理部门承办的,测评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所有测评结果应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测评结果满意率达到90%及以上的承办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含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同时由区人大常委会各督办工委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听取并审议有关机关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至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督办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机关,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本区其他具有办理代表建议职责的机关。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机关的要求,具体承办代表建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及其他机关的有关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